质保金要不要算利息 最高法这样规定-梁升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合同纠纷

质保金是否计算利息需分情况讨论,最高法相关规定及实务要点如下:

  1.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若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需支付利息(如约定“质保期满后X日内返还质保金并支付年利率X%的利息”),则发包方/买方应按约定履行。最高法在(2021)最高法民终345号判决中明确:合同约定是首要依据,利息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有效。

  2. 合同未约定利息时

    • 质保金性质为“质量担保金”:若质保金仅作为质量保证的担保,未约定利息且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支持利息主张(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5.3条)。
    • 质保金被占用导致损失:若发包方/买方无正当理由拖延返还质保金,承包方/卖方可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判决中指出:利息计算标准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质保金应返还之日起算。
  3. 特殊情形:质保金被挪用或违法扣留
    若发包方/买方将质保金用于其他用途(如抵偿债务)或违反法定程序扣留(如未通过验收即扣留),承包方/卖方除可主张利息外,还可要求赔偿额外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实务建议:

  • 签订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质保金利息条款(如“质保金按年利率X%计息,逾期返还的按双倍利率支付”);
  • 质保期满后,及时书面催告返还质保金,并保留送达证据;
  • 若对方拒不返还,可向法院起诉并主张利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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