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人在门诊摔跤谁负责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其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安全设施、安排专人巡查等,以消除潜在危险,防止他人遭受损害。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属于“公共场所”的认定。
接下来,我们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责任归属:
如果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以您提供的两个案例为例:
在第一个案例中,医院正在进行下水道扩建施工,但未设置管理人员、警示标志和隔离围挡,导致病人摔伤。法院认定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二个案例中,医院在开水间铺设了防滑垫并放置了警示牌,且地面干燥无水渍。病人因穿拖鞋摔跤受伤,但法院认定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判决驳回病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病人在门诊摔跤谁负责,主要取决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医院未尽到义务导致病人受伤,则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已尽到义务且病人因自身原因受伤,则医院不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