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应几天通知申请人要不要受理复议申请”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它有一个法定的审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个审查期限是五日。在这五日内,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对申请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现在,针对您提到的补正材料的情况,如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构会在这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这个补正通知会明确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以及合理的补正期限。重要的是,补正申请材料所用的时间是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这是为了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来完善其申请材料。
那么,回到您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补正材料后,它实际上是在继续完成之前未完成的审查工作。也就是说,从收到原始申请开始算起的五日内(如果期间有补正通知发出,则补正时间不计入此五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补正材料在合理的补正期限内被提交,并且补正后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就会受理该申请;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复议机关则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补正材料后必须几天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但根据五日的审查期限以及补正材料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行政复议机关会在收到原始申请后的五日内(考虑补正时间后可能相应延长,但补正时间本身不计入此五日)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这样的处理方式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确保了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