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虚拟电影备案规定,主要是针对运用虚拟现实(包括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技术制作,并采用头戴式显示设备等虚拟现实终端观赏,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公开放映的新形态电影所制定的一系列备案流程和管理要求。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备案单位资格条件
- 注册登记:备案单位需在地(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为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 资金实力:备案单位实有资金需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1/3以上,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备案所需材料
备案单位需在电影电子政务平台注册账号,进行影片备案立项,并提交以下相关电子材料,同时将纸质版材料寄送至国家电影局技术处:
- 备案申请与回执单申请书:包括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和备案回执单申请书。
- 故事梗概:提供1500-2500字的故事梗概,使用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
- 授权书:编剧本人签字的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一出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有联合出品单位,还需提交联合出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联合出品合同复印件。
- 资金证明或影片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报的,需提供备案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账单)或曾出品影片《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 设备使用清单:提交《虚拟现实电影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 特殊题材影片材料:若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也需出具相应授权和同意文件。
- 专家审读意见:若影片主要内容涉及历史、文化、自然科学等专业领域,需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审读意见。
- 主创人员名单: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编剧、主要演员),需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三、备案流程与注意事项
- 备案公示:国家电影局同意拍摄的影片将在网上公示,并给予申报备案的制片单位制发《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制片单位方可拍摄。
- 修改意见:若国家电影局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会告知制片单位再做修改。
- 片名更改:已获备案公示的电影在拍摄时需要改名,制片单位需报批,获批复后方可更改片名,播映后不许再更改片名。
- 出品单位变更:联合出品摄制单位需签署正式合同,增加、变更、减少出品单位的需报国家电影局审批。
四、其他相关要求
- 技术标准:虚拟现实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在内容制作、头戴式显示设备等虚拟现实终端、播放软件和场地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影片的稳定性、流畅性、安全性和兼容性。
- 政策支持:国家电影局鼓励各电影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探索虚拟现实电影技术研发、创作生产和发行放映等领域,并提供支持和保障。
概括起来,个人虚拟电影备案规定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综合性要求,旨在确保虚拟现实电影的合法合规制作与放映,促进电影产业与虚拟现实技术的融合创新。如果您有具体的备案需求或疑问,建议详细咨询国家电影局或相关电影主管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