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转账时写明“自愿赠与”后,款项能否要回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或附条件赠与的约定。
若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款项已实际交付)且无法定撤销情形,一般无法要回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若转账时明确标注“自愿赠与”且款项已实际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赠与人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
例外情形:若存在以下法定撤销事由,赠与人可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
若赠与合同未履行完毕(款项未交付),赠与人可随时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如款项未实际支付)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若赠与附条件(如以结婚为目的),条件未成就时可主张返还
实践中,若转账备注“自愿赠与”但实际存在附条件(如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条件未成就(如未结婚),赠与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主张返还。但需注意: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