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范围-朱含苞芳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知识产权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 具体情形:在编写用于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的教科书时,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作品。
    • 法律要求:必须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此规定同样适用于与教科书配套的教学辅导材料。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2. 报刊转载、摘编

    • 具体情形: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 法律要求:需支付报酬给著作权人,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

    • 具体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无需著作权人个别授权。
    • 法律要求:应支付报酬,且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同时,需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原第四十五条,考虑法条更新)。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 具体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无需著作权人许可。
    • 法律要求: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此条同时涵盖上述第3、4点情形,但针对不同使用对象有不同要求)。
  5.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 具体情形:录音制作者可使用已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新录音制品。
    • 法律要求:需支付报酬,且著作权人未声明不许使用。同时,此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实体唱片的制作和销售,不适用于网络传播,且不涉及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原第二十七条,考虑法条更新)。

在法定许可下的注意事项:

  • 尊重著作权:虽然使用作品不需要获得作者的个别授权,但使用者必须尊重作者的著作权,特别是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 支付报酬:使用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将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声明限制:如果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其作品,则使用者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同样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意义: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通过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对作品的使用权限,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作品的广泛传播和社会利用。对于教育机构、媒体机构、录音制作者等而言,这一制度降低了获取作品许可的难度和成本,有助于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和满足公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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