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下格式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通过条款设计,不合理地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如产品质量缺陷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如要求消费者承担不合理违约金),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如限制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此类条款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商家在合同中约定“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属于免除自身质量保证责任,可能被认定无效。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若格式条款完全剥夺对方依据合同应享有的核心权利(如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退货权、索赔权),或通过技术性手段(如模糊表述、隐藏条款)使对方无法行使权利,该条款无效。例如,网络服务协议中约定“用户同意放弃所有因服务问题提起诉讼的权利”,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中若包含“因提供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方不承担责任”的内容,此类条款绝对无效。例如,物流公司合同中约定“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公司仅按运费3倍赔偿,无论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该条款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若格式条款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约定“双方纠纷由境外仲裁机构管辖”,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纠纷必须由国内仲裁机构管辖),或违背公序良俗(如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该条款无效。
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的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若格式条款提供方未以显著方式(如加粗、标红)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或未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即视为未订立)。例如,在线购物合同中,商家将“退货需承担高额运费”的条款隐藏在冗长协议中,且未单独提示,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补充说明:
若您遇到具体合同纠纷,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条款内容、交易背景等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