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标时存在严重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结算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具体需结合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
核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禁止不平衡报价
若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报价需均衡合理”“不得通过不平衡报价恶意抬高结算价”,或约定了“报价偏差超过一定比例(如±15%)视为无效报价”,则可直接依据合同主张调整结算价。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若格式条款(如招标文件)中存在“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如允许不合理报价损害发包人利益),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
若不平衡报价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例如某分项报价是市场价的3倍,而另一分项报价仅为市场价的30%),且承包人利用发包人经验不足或紧迫需求签订合同,可依据《民法典》第151条主张“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或变更该部分报价。
关键证据:需证明报价与市场价严重偏离(如提供同期同类项目报价单、造价信息发布价等),且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
通过“情势变更”原则调整结算价
若不平衡报价是基于对市场行情的错误判断(如误以为某材料价格会大幅上涨,实际未上涨),且继续按原报价结算会导致发包人利益严重受损,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主张“情势变更”,要求重新协商调整报价。
适用条件:需证明报价偏差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且双方均无过错。
以“欺诈”“胁迫”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若承包人通过虚报工程量、隐瞒真实成本等方式故意制造不平衡报价,且发包人因受欺诈或胁迫签订合同,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50条主张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要求按实际成本结算。
风险提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欺诈或胁迫行为(如录音、聊天记录、虚假报价单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举证不足。
操作建议:
提示:不平衡报价的合法性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若报价虽不平衡但未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发包人可能需按约结算。建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