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食品罪认罪认罚后该怎么做转到行政处罚-申宏伟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侵权纠纷

在涉及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已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案件通常不会直接“转到”行政处罚,但存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及后续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情况,以下分情况说明:

  1.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 刑事处罚优先原则: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一旦构成该罪,首先面临的是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罚金等。这是基于刑法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行为的制裁规定。例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行政处罚的补充性:在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如果还存在一些未被刑事处罚涵盖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进一步规范的行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调整范围和目的上有所不同。行政处罚主要针对一般的违法行为,目的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而刑事处罚针对的是严重犯罪行为,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例如,对于一些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但违反了食品安全相关行政法规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2. 认罪认罚后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情况及应对措施
    • 情况: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除了构成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行为外,还存在一些独立的违反食品安全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不会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处理,而是在刑事案件结束后,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比如,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过程中,还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的违法行为,这可能不会影响刑事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但会受到行政处罚。
    • 应对措施
      • 积极配合行政调查:当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这有助于行政机关准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如果拒绝配合调查,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如被认定为妨碍执法,加重处罚力度。
      • 主张从轻或减轻情节:如果在刑事诉讼中已经认罪认罚,且在行政处罚调查过程中能够继续表现出悔罪态度,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如主动召回有毒有害食品、赔偿消费者损失等,可以向行政机关主张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异议。如果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还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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