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10条和108条区别-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与第108条的核心区别在于适用场景和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涉及立案监督程序,后者规范立案材料受理标准。以下从立法目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立法目的差异

  1. 第108条:聚焦于立案前的材料受理环节,旨在明确公安机关、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的处理标准,防止有案不立。例如,群众向派出所报案称遭遇盗窃,公安机关需依据本条判断是否符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条件。
  2. 第110条:构建立案监督机制,赋予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救济权。如前例中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报案人可依据本条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形成对立案权的制约。

二、适用条件对比

条款 适用主体 触发条件 程序要求
第108条 公安机关/检察院 收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材料 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通知控告人
第110条 控告人 对不立案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向原机关复议,或直接向检察院申诉

典型场景:

  • 符合第108条但公安机关未立案时,控告人可启动第110条程序
  • 若公安机关已立案,则不涉及第110条适用

三、法律后果区分

  1. 第108条不履行的后果:
    公安机关违反7日决定期限的,控告人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诉,要求督促立案。

  2. 第110条不履行的后果: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通知立案(第113条)。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检察院可建议其上级机关立案,或直接通知立案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实务建议

  1. 对控告人:

    • 报案时需准备书面材料(如报案书、证据清单),确保符合第108条”有犯罪事实”要件
    • 收到不立案通知后,务必在7日内行使复议/申诉权,逾期可能丧失救济机会
  2. 对公安机关:

    • 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时需载明救济途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
    • 复议期间应重新审查证据,避免简单维持原决定

案例参考:
在”于欢案”中,山东高院二审改判前,于欢母亲曾就原审不立案问题向检察院申诉,正是通过第110条程序启动了案件复查,最终推动司法纠错。这体现了两条款在保障公民诉权方面的联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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