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减资程序的对赌协议回购请求通常不被支持,主要基于以下法律逻辑和实务考量:
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资本需保持充实状态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对赌协议中,若目标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投资方要求原股东或公司回购股权时,若以公司财产支付回购款,实质构成公司资本的减少。此时需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如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公告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违法分配利润,损害债权人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未履行减资程序”为由驳回回购请求,例如(2019)最高法民申2978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公司回购股权需以减资程序完成为前提”。
合同效力与履行障碍的区分
- 合同效力层面:对赌协议本身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无欺诈、胁迫等情形),通常有效。但合同有效不等于可强制履行。
- 履行层面:若回购条款约定由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而公司未履行减资程序,则构成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此时投资方仅能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如要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直接要求公司回购。
实务中的操作路径与风险
- 优先选择股东回购:为规避减资程序限制,对赌协议可约定由原股东(而非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此时无需减资,但需确保原股东具备履约能力。
- 减资程序的合规性:若必须由目标公司回购,需严格按《公司法》第177条完成减资程序,包括:
-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 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风险点:若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如未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起诉要求撤销减资决议,导致回购条款无法执行。
司法裁判的倾向性
近年来,法院在处理对赌纠纷时更注重平衡投资方与债权人利益。例如,在(2020)沪01民终10503号案中,法院认为“公司回购股权需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前提,未履行减资程序的回购条款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对资本维持原则的严格适用。
建议:
- 起草对赌协议时,明确回购主体(优先选择股东)及回购资金来源(如股东自有资金);
- 若涉及目标公司回购,务必在协议中约定减资程序的具体条款,并预留充足时间履行法定程序;
- 发生纠纷时,及时评估减资程序合规性,若程序存在瑕疵,可考虑通过协商补充履行或调整回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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