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和挪用公款的区别-徐峰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侵占罪(这里特指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具体如下:

  1. 犯罪主体不同:

    • 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 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若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实施类似行为,则可能构成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2. 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

    •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及由国家管理、使用的私人货币。
    •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的财物,范围更广,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
  3.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 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此罪行为不转移公款所有权,仅为暂时占用。
    •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强调对财物所有权的非法取得,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
  4.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 挪用公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暂时挪用公款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并打算以后归还。这种故意是暂时性的,不涉及对公款的永久占有。
    • 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永久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不打算归还。这种故意是永久性的,旨在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
  5. 刑罚处罚不同:

    • 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此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若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款),则从重处罚。
    • 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此罪者,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举例说明:

  • 假设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1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三个月后归还。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其主观上具有暂时挪用的故意,且打算归还。
  • 假设某公司员工乙,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价值10万元的电脑私自变卖,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其主观上具有永久非法占有的故意,且不打算归还。

法律建议:

  • 对于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应仔细分析被告人的行为特征、主观意图及犯罪后果等因素,以准确判断其行为性质。
  • 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可能法律后果:

  • 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均可能面临严厉的刑罚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具体刑罚将根据犯罪情节、数额大小及是否退还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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