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视为承诺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毛杰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行政纠纷

在受贿罪中,“视为承诺”情形下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认定受贿罪的重要基础,其核心在于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该利益与行政管理职权直接相关。具体可从以下角度理解:

  1. 行政管理关系的本质
    行政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受贿罪中,这种关系体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请托人利益之间的关联性。例如,行政审批、执法监管、资源分配等职权行使过程中,若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2. “视为承诺”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司法解释,受贿罪的成立不要求实际收受财物,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事项并接受请托,即视为承诺。此时,行政管理关系需满足以下条件:

    • 职务便利性:国家工作人员的承诺必须基于其职务权限,例如局长承诺为企业违规审批项目、法官承诺轻判被告人等;
    • 利益对价性:请托人提供的财物或利益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形成对价关系,例如行贿人以金钱换取行政许可、以礼品换取执法宽容;
    • 职权关联性:谋取的利益必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例如税务人员承诺减免税款、工商人员承诺快速注册公司。
  3. 行政管理关系在“视为承诺”中的具体表现

    • 直接利用职权: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签署文件、下达指令等直接方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例如,环保局长收受贿赂后,违规批准高污染企业投产;
    • 间接利用影响力: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下属或关联单位,间接实现请托事项。例如,交通局长暗示下属为行贿人优先安排工程招标;
    • 不作为型承诺: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例如,安监局长收受贿赂后,对企业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
  4. 实务中的关键点

    • 职权与利益的对应性:需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承诺与其职务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行贿人明确要求“帮忙审批”并给予财物;
    • “视为承诺”的主观明知:国家工作人员需明知请托事项涉及职务行为,且对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之间的关联性有认知;
    • 排除合法情形:若国家工作人员的承诺基于正常履职或合法程序,且未收受财物,则不构成受贿罪。

总结:在受贿罪中,行政管理关系是“视为承诺”的核心纽带,其认定需结合职务便利性、利益对价性及职权关联性。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管理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接受财物,即使未实际履行承诺,也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有具体案件或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