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危险驾驶不认罪认罚的判决书时,我们依然需要遵循法院判决书的标准结构和内容要求,同时特别关注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情况,并在判决书中进行恰当的阐述和回应。以下是一份针对危险驾驶不认罪认罚案件的判决书撰写指南及示例片段:
一、判决书基本结构
标题: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编号)XXX刑初XXX号
基本信息
案件事实认定
法律依据与定性
判决结果
诉讼权利告知
尾部
二、针对不认罪认罚情况的阐述示例
在“案件事实认定”部分,可以这样阐述: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X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XX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三虽对醉酒驾驶的事实予以否认,但经法庭调查,有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报告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在“法律依据与定性”部分,可以这样回应: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张三的辩解,经查,其辩解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完整示例片段(简化版)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XX刑初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男,1980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X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XX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三虽对醉酒驾驶的事实予以否认,但经法庭调查,有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报告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张三的辩解,经查,其辩解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人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员:李四
2023年X月X日
(法院公章)
在撰写判决书时,务必确保所有事实与证据一一对应,逻辑清晰,说理充分,并严格遵循法律术语和文书格式要求。若需具体案件的判决书模板或进一步咨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参考当地法院的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