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已经完成伤残鉴定的情况下,通常不能再做工伤认定,但存在特殊情形。
- 一般情况下,伤残鉴定应在工伤认定之后进行
- 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定程序,是后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只有先被认定为工伤,才有资格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进而明确相应的工伤待遇标准。
- 例如,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完成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先进行伤残鉴定后补工伤认定的情形,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且存在风险
- 例如,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可能由于对法律程序不了解,先自行委托了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这种鉴定结果在未经过工伤认定程序确认工伤性质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 如果后续经过工伤认定程序,确认该伤害属于工伤,那么之前进行的伤残鉴定结果如果符合相关标准和程序,可能会被采信;但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与之前的伤残鉴定情况存在冲突,或者之前的伤残鉴定程序存在瑕疵,那么可能需要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建议:如果已经做了伤残鉴定但还未进行工伤认定,应尽快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确保能够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在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