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合同续签的条款-何丽芬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房产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合同续签的核心条款及解读如下:

  1. 续签前提:合同期限与续签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服务期限。合同到期前,业主委员会(或未成立业委会时的社区居委会)需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续签。续签的核心条件是“双过半”原则: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简称“双过半”),方可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续签合同。

  2. 续签程序:公开透明与协商机制

    • 提前协商:合同到期前3-6个月,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条款进行协商,形成续签草案。
    • 公示与征求意见:草案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5日,并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业主有权提出修改建议或反对续签。
    • 表决与公示结果:通过业主大会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表决,表决结果需公示7日以上。若未达“双过半”,则合同终止,需重新选聘物业。
  3. 特殊情形处理

    • 合同自动延续: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期限,或期限届满后业主未依法作出续签或解聘决定,原合同可视为自动延续至新合同签订或解聘决定作出之日(部分地区条例有细化规定)。
    • 紧急续签:在突发公共事件(如疫情)或原物业突然撤离等紧急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可临时续签短期合同(通常不超过6个月),但需事后补全表决程序。
  4. 续签合同内容要求
    续签合同不得降低原服务标准或擅自提高费用,需与前期合同条款衔接。若需调整服务内容或费用,必须单独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实务建议:

  • 业主委员会应提前启动续签程序,避免合同到期后服务真空;
  • 物业服务企业需配合公示合同草案,回应业主关切;
  • 业主若对续签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业委会提出,或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讨论。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争议或地方性法规差异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所在地区的条例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