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采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破坏性采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在于行为是否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1. 行为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破坏性采矿罪需满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这一行为要件。

    • 破坏性开采方法:指违背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利用原则,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或选矿工艺,导致矿产资源严重浪费或破坏的行为(如露天开采未分层开采、地下开采未按规定留设矿柱等)。
    • 主观故意:行为人需明知自己的开采方法具有破坏性,仍故意实施。
  2. 结果要件
    立案需达到“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后果,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实践中通常参考以下情形:

    • 损失价值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专业鉴定:需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明确开采方法与资源破坏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价值。
  3. 程序要件

    • 报案与立案:通常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或群众举报、公安机关自行发现。
    • 证据要求:需收集开采方法证明(如现场照片、技术资料)、资源破坏鉴定报告、损失价值评估等证据。

实务提示:

  • 若涉及该罪名,建议立即委托律师介入,重点审查鉴定程序合法性、损失价值计算方法及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 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开采方法破坏性”,后者强调“无证开采”或“超越许可范围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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