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强制要求被执行公司破产清算怎么办-罗巍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公司事务

若执行人强制要求被执行公司破产清算,被执行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1. 核查执行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是否成就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执行人申请公司破产清算需满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实质条件。被执行公司应重点核查:

    • 自身是否存在未清偿的到期债务(需执行人提供债权凭证、执行文书等证据);
    • 资产是否确实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需通过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证明);
    • 是否因资金链断裂、停业等客观原因导致“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工资停发、供应商断供等)。
      若条件未成就,被执行公司可在破产审查阶段向法院提交反证(如资产评估报告、融资协议等),主张驳回破产申请。
  2. 主动与执行人协商和解或重整

    • 和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被执行公司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如分期还款、债务减免等),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终止破产程序。
    • 重整:若公司具有持续经营价值(如核心技术、品牌价值等),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申请重整,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调整债务结构等方式恢复偿债能力。
      关键点:和解/重整需取得执行人(债权人)同意,且需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或破产宣告前提出。
  3. 对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 若执行人申请破产清算的目的是规避执行程序(如通过破产程序“清零”债务),被执行公司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以“执行行为违法”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继续执行而非破产清算。
    • 示例情形:执行人未依法送达执行通知、未穷尽执行措施(如未查封被执行公司名下房产)即申请破产。
  4. 参与破产程序维护权益
    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被执行公司需:

    • 配合管理人工作:如实提供财务账簿、合同等资料,协助清查资产;
    • 申报债权债务: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提交债权证明文件,确认债权金额;
    • 监督破产程序:对管理人选任、资产处置方案等提出异议,防止利益受损。
      特别提示:若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追缴出资,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行动建议:被执行公司应立即委托律师介入,通过以下步骤应对:

  1. 调取执行案件卷宗,分析执行人申请破产的动机及证据;
  2. 评估公司资产状况,制定和解/重整方案或反证材料;
  3. 与执行人、法院沟通,争取撤销破产申请或转为和解/重整程序;
  4. 若进入破产程序,全程参与并监督管理人履职。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债务金额、资产状况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