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中,婚姻调解书当庭签字的行为,既属于签收也属于签字确认,二者在此情境下是重合的。具体分析如下:
签字的法律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二审程序中,当庭签字表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内容的认可,并同意接受调解书的约束。此时签字行为直接产生“签收”的法律效果,无需再通过其他形式确认。
签收与签字的实质同一性
调解书的签收本质是当事人对文书内容的确认。当庭签字时,法院会明确告知签字即视为签收,并记录在案。因此,该行为同时完成两个法律动作:
特殊情形说明
若当事人当庭签字后反悔,需在签字前明确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零二条,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及时判决。但一旦签字,即视为调解协议生效,当事人丧失反悔权(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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