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返聘人员通常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等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更倾向于一种劳务关系。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接下来,我们来看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企业带薪年休假条例》是针对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制定的,它规定了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然而,由于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他们并不直接适用这一条例。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返聘人员就一定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或者相应的待遇。关键在于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约定。如果双方在返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带薪年休假或者相应的加班工资待遇,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例如,在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刘女士与公司就明确约定了“一切待遇照旧”,这自然包括了年休假待遇,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刘女士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
综上所述,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主要取决于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带薪年休假或者相应的加班工资待遇,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返聘人员可能就无法直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因此,在签订返聘合同时,双方应当就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