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期间 转让股权 原股东对公司是否还承担出资责任-靳朝阳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公司事务

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间转让股权,原股东对公司是否还承担出资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原股东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如果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已经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在其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后,其出资义务就随股权一同转移给了新股东。新股东成为公司的股东后,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履行出资责任。此时,原股东对公司后续的出资责任不再承担。

二、原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1. 出资期限未届满但转让股权且存在恶意

    • 如果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就转让股权,并且存在通过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的主观恶意(如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转让股权以避免出资责任),原股东不能免除出资义务,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出资存在瑕疵

    • 若原股东存在出资不实(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问题,即便转让了股权,原股东也不能免除其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以及对公司债权人的相应赔偿责任。
  3. 未如实披露认缴情况

    • 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故意隐瞒认缴出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情况,导致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股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 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如果明知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仍然受让,受让人应当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不知且无过错,其仅以受让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过,这并不影响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特殊行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某些特殊行业或公司章程可能对股东出资责任有特殊规定。例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原股东即便转让股权,仍需对其持股期间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在这种情况下,原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实践建议

  1.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应明确出资义务的承担情况,并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2. 受让人在接受股权转让前,应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出资情况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了解,以降低因出资不足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3. 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后,虽然可能不再直接承担出资义务,但仍应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债务状况,以确保在必要时能够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间转让股权后,原股东是否还承担出资责任,需根据原股东的出资情况、转让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