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方式-纪艺旋律师|法行宝
2026-06-10 行政纠纷

审讯方式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它主要涵盖了侦查阶段的讯问程序和审判阶段的庭审程序。以下是对这两个阶段的详细解析:

一、侦查阶段的讯问程序

  1. 讯问主体与人数:

    •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这是法律规定的职责所在。同时,为了确保讯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 讯问地点:

    •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并防止逃避讯问。
    •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时需出示证明文件,以证明讯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3. 讯问前准备:

    • 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应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定详细的讯问计划,并列出讯问提纲,以确保讯问的有序进行。
  4. 讯问步骤与方法:

    • 告知权利义务:在首次讯问时,侦查人员需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如实供述的从宽处理规定。
    • 讯问案件事实:侦查人员会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并根据需要进行提问。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 特殊情形讯问:对于聋哑人,讯问时需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对于未成年人,讯问时需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需配备翻译人员以确保讯问的顺利进行。
  5. 讯问笔录制作:

    • 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应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犯罪嫌疑人需签名或盖章确认,侦查人员也需在笔录上签名。如果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侦查人员应予以准许。
  6. 讯问录音录像:

    •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应全程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防止翻供,并监督讯问的合法性。

二、审判阶段的庭审程序

  1. 开庭:

    • 庭审开始时,书记员会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到庭,审判长会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参与人名单,并告知诉讼权利。
  2. 法庭调查:

    • 公诉人会宣读起诉书,概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的罪名。
    • 被告人和被害人会进行陈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 审判长会讯问、发问被告人和被害人,以核实案情。
    • 出示物证,宣读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作为证据的文书,以证明案件事实。
  3. 法庭辩论:

    • 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会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辩论,相互反驳和答辩,以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4. 被告人最后陈述:

    • 在庭审的最后阶段,被告人有权自由表达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为自己做最后辩护。
  5. 评议和宣判:

    • 审判长会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合议庭会作出判决。最终,审判长会宣布判决结果,并告知判决书的送达方式和上诉事宜。

综上所述,审讯方式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它既涉及侦查阶段的讯问程序,也包括审判阶段的庭审程序。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程序要求和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审讯方式,但始终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