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拍照是否侵犯肖像权-谭凡律师|法行宝
2026-06-08 侵权纠纷

结论:景区拍照是否侵犯肖像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来判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拍摄并用于营利目的通常构成侵权;而在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新闻报道等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则不构成侵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肖像权的基本定义与法律规定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一种人格权,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1. 未经本人同意:

    • 在景区拍照时,如果未经游客明确同意,擅自拍摄其照片,尤其是当游客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拍照时,此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游客在景区内休息或游玩时,被他人偷偷拍摄,且照片被用于不正当目的,如恶意传播或商业利用。
  2.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 如果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如制作景区宣传册、广告、海报等,以此获取经济利益,而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则构成侵权。此时,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合理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以下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因此在景区拍照时,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则不构成侵权:

  1.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

    • 在这些非商业性、知识传播和学术发展的场景中,使用他人肖像通常不构成侵权。例如,游客在景区内拍摄风景照,照片中偶然出现其他游客的身影,且这些身影不是照片的主要展示对象,也未用于商业用途。
  2. 新闻报道:

    • 媒体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在公开场合拍摄公众人物或与新闻事件相关的人物,并进行传播,通常不构成侵权。在景区内,如果发生新闻事件或公众人物出现,媒体进行拍照报道,且照片的使用符合新闻报道的规范和要求。
  3. 执行公务:

    • 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公安机关通缉犯罪嫌疑人、海关和安检部门执法拍照等,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需要,不构成侵权。在景区内,如果发生违法行为或需要执法的情况,相关机关进行拍照取证,且照片的使用符合执法规范和要求。
  4. 展示特定环境:

    •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只要这些肖像不是主要展示对象且未用于营利性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例如,拍摄景区风景时,画面中出现的行人或游客,只要他们不是照片的主要展示对象,且照片未用于商业用途。

四、法律责任与建议

若拍照行为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在景区拍照时,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未经同意擅自拍摄、使用或公开他人肖像。特别是当涉及商业用途或公开传播时,务必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同时,对于街拍、网络传播等行为,应谨慎处理,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需要使用或公开照片,应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或事先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

希望以上分析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