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条件:
- 合同诈骗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对于自然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单位,则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
主观方面条件:
- 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实施合同诈骗,且都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可以是事前通谋的,也可以是事中形成的共同故意。例如,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各行为人分工合作,有的负责虚构事实,有的负责签订合同,有的负责收受财物,他们之间就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
客观方面条件:
- 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等。这些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且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合同诈骗的完整行为链。
- 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合同诈骗罪要求骗取的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能构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共同骗取的财物数额应达到法定标准,一般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被认为是数额较大。如果各行为人共同骗取的财物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客体条件:
- 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共同犯罪人需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合同诈骗共同犯罪是否成立,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 各行为人的作用与地位: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作用与地位可能不同,有的起主要作用,有的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这会影响对各行为人的量刑,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 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如前所述,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或者只有部分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 是否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如果只有部分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其他行为人没有参与或不知情,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举例说明:
假设甲、乙两人合谋,以虚构的单位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购买货物的合同,并使用伪造的票据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甲、乙收受了丙支付的货款后逃匿。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两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且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因此构成合同诈骗共同犯罪。
总结与建议:
合同诈骗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主观、客观和客体等多方面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分析案件事实,确保所有构成要件均得到满足,才能准确认定合同诈骗共同犯罪。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遭遇了合同诈骗或对此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