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不计入审限的情形-纪艺旋律师|法行宝
2026-06-06 行政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不计入审限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公告期间:

    • 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送达方式,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会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间,即从公告发出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期间,是不计入审限的。这是因为公告送达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确保受送达人有机会知悉诉讼事宜,而这段时间的长短并不受法院控制,因此不计入审限。
  2. 鉴定期间:

    •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需要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如医疗事故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鉴定期间,即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之日止的期间,也是不计入审限的。这是因为鉴定过程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知识,且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鉴定机构的排期、鉴定材料的准备等,因此这段时间不计入审限是合理的。
  3.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

    •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之日起至法院作出裁定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这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审理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确保法院的管辖权得到正确的认定。
  4. 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的期间:

    •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会因为某些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中止诉讼,如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等。当中止诉讼的事由消失后,诉讼会恢复进行。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的期间,即从中止诉讼之日起至恢复诉讼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这是因为中止诉讼是出于法律规定的必要,且这段时间的长短并不受法院控制。
  5.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庭外和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法院确认的,法院会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即从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之日起至和解协议达成并申请法院确认之日止的期间(若和解成功并申请确认),或者至一方当事人撤回庭外和解申请或法院认为和解无望而恢复诉讼之日止的期间(若和解失败),不计入审限。这是因为庭外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的行为,且可能有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这段时间不计入审限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与解释:

  • 上述不计入审限的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灵活性。

建议与注意事项:

  •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了解并关注审限的计算问题,以便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 如果当事人认为审限过长或存在不当拖延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加快审理进度。
  •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审限,并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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