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24条明确了十二类合理使用情形吗-邬正豪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知识产权

结论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实明确了十三类合理使用情形,而非十二类。

一、条文概述与合理使用情形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详细列举了十三种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这些情形旨在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在尊重创作的同时,满足社会文化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个人学习与欣赏:个人出于非商业目的的学习、研究或欣赏,可以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无需获得许可或支付报酬。

  2. 适当引用:在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时,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且引用内容应合理且必要。

  3. 新闻报道与时事性文章:媒体在报道新闻或刊登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时,可以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声明,若其明确禁止则不得使用。

  4. 课堂教学与科学研究:学校或科研机构为教学或科研目的,可以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但仅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出版发行。

  5.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国家机关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需获得许可或支付报酬。

  6. 图书馆等机构的复制: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但需确保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7. 免费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活动,可以表演已发表的作品,无需获得许可或支付报酬。

  8. 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等:对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9. 特殊翻译与无障碍提供:将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已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或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提供作品,均无需获得许可或支付报酬。

  10. 媒体刊登或播放公众集会讲话: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条款为未来的法律发展预留了空间,允许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新的合理使用情形。

二、合理使用的注意事项与合规建议

在享受上述合理使用权利时,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 尊重署名权:必须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
  • 不影响正常使用:使用行为不得干扰或妨碍作品的正常使用。
  • 避免不合理损害:不得通过合理使用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不合理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
  • 遵守特定声明:对于著作权人明确声明禁止使用的作品,应严格遵守其声明,不得擅自使用。

三、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若使用者未遵守上述合理使用的原则和条件,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总结与建议:作为使用者,在享受合理使用权利的同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则条件,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若对合理使用的界限和条件存在疑问或不确定,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获取更专业、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