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作品的十三种具体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你为了个人学习目的,可以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文章进行阅读和研究。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在撰写书评或文章时,可以适当引用原作品的内容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新闻报道中可能会引用专家的观点或已发表的数据来支持报道内容。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例如,教师为了课堂教学需要,可以适量复制并分发已经发表的文章给学生。
-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为视障人士提供有声读物。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可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法使用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与社会公众对知识的合理需求,确保在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能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