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其法律效力如何
2026-06-04 行政纠纷

结论

人民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这一决定书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以下情况下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1. 法定不起诉:

    •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 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2. 酌定不起诉: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 证据不足不起诉:

    • 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确保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

不起诉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 终止诉讼:不起诉决定书一旦作出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即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被不起诉人将不再受到刑事追究,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将得到保障。

  2. 解除强制措施: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释放;如果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3. 涉案财物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4. 救济权利告知: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利、申诉期限和申诉的人民检察院等内容。如果被不起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可依法行使申诉、复议等救济权利。

实例说明

假设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张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此,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并制作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张某及被害人。张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其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止,且不再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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