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劳动关系的认定-贾鉴青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实际劳动关系的认定,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判断且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您详细解释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和相关考量因素。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基于用工事实,特别是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 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

    •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量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
    • 反之,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受到用人单位的严格控制,则更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2. 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

    •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受到用人单位的直接管理、指挥和监督,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 如果劳动者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安排进行工作,且工作过程受到严格管理,则更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3. 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

    • 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也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 如果劳动者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接受用人单位的奖惩管理,则更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4. 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是否具有持续性,也是判断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
    • 如果劳动者长期、稳定地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则更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5. 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

    • 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能决定或改变其提供劳动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参考。
    • 如果劳动者无法自主决定交易价格,而是由用人单位统一确定,则更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二、结合指导性案例的分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7号和238号为例:

  • 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徐某申的案例中,尽管双方签订了承揽、合作协议,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徐某申在站点从事配送工作,接受站点管理,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并根据派单按时完成配送任务。同时,徐某申的报酬组成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及奖励等项目,表明郎溪某服务公司对徐某申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的考核与管理。因此,法院认定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例中,圣某欢通过特定APP注册成为外卖平台专送骑手,受站点管理,站长决定订单调配、骑手排班。尽管圣某欢在注册过程中被要求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但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圣某欢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劳动过程等均受到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严格控制和管理。因此,法院也认定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总结与建议

  1. 总结: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基于用工事实,特别是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在判断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工作规则等因素。

  2. 建议:

    •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是承揽、合作等协议,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考勤记录、报酬支付记录等)来证明实际用工事实,并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规范用工管理,明确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通过签订承揽、合作等协议来规避劳动关系认定,从而减少法律风险。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