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的情形下,案由可写为“抚养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若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若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
案由应确定为“抚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或履行抚养责任。此时案由聚焦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争议。
若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
案由可写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此类纠纷不涉及婚姻效力认定,仅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一方在同居期间拒绝抚养子女,另一方可据此案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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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进一步细节(如是否涉及离婚、对方拒不抚养的具体形式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为您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