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会判定该补写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条中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若能证明是双方合意后补写,则可能按约定处理,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若无法证明补写利息是双方合意,法院会判定补写部分无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条作为借款合同的简化形式,其上的条款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 如果借条上的利息约定是原告在后期自己补写的,且没有证据证明这一补写是经过被告同意的,那么这一补写行为很可能被视为原告的单方面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借条上原本没有约定的利息部分无效,即借款期间不计算利息。如果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利息,且该利息支付没有超过法定上限(如LPR的四倍),那么这部分利息可能被视为被告自愿支付,法院不会要求返还;但如果超过了法定上限,超出部分则可能被要求返还。
若有证据证明补写利息是双方合意,法院会按约定处理,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的利息约定虽然是后期补写的,但是是经过被告同意的,比如有被告的签字确认、录音录像等证据,那么这一补写行为可能被视为双方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具有法律效力。
-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来处理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双方有约定,利息也不能超过法定上限。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定上限,超出部分将不被法院支持。
建议:
- 对于原告而言,如果要在借条上补写利息约定,一定要确保这一补写是经过被告同意的,并最好有被告的签字确认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 对于被告而言,如果发现借条上的利息约定是原告后期补写的,且自己并未同意,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 在任何情况下,借款双方都应该尽量在借款时就明确约定好利息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