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审查人首次谈话需要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吗-蔡天水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行政纠纷

在与被审查人首次谈话时,是否需要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审查性质和法律规定。以下是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分析:

  1. 审查性质与法律规定:

    • 如果审查属于刑事侦查阶段的一部分,例如由公安机关进行的初步审查或讯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等法律规定。虽然法律条文没有直接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但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会制作类似的文书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
    • 如果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的调查谈话,那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谈话时,也应当向被调查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包括如实说明情况、配合调查等。在这种情况下,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也是常见的做法,以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2. 实践操作与程序正当性:

    • 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看,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有助于明确被审查人在谈话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减少误解和纠纷,提高谈话的效率和效果。
    • 同时,这也是程序正当性的重要体现。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被审查人其权利和义务,可以确保谈话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被审查人对审查程序的信任感。
  3. 特殊情况与例外:

    •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或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等特殊利益,可能无法立即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但即便如此,也应当在事后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并向被审查人说明情况。
    • 另外,如果审查程序本身已经包含了充分的权利告知环节(如通过口头告知、视频播放等方式),且被审查人已经明确表示知晓并理解其权利和义务,那么可能不需要再单独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

建议:

  • 在与被审查人首次谈话前,最好先了解清楚审查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需要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
  • 如果需要制作,应当确保告知书的内容全面、准确,并明确告知被审查人其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在谈话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审查人的权利,确保其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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