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阶段一般需要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但具体是否必须填写需结合调解程序性质及法院要求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法院主导的诉前调解程序
若调解由法院立案前委派或委托的调解组织进行(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的意见》及《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目的在于:
非法院主导的诉前调解(如民间调解组织)
若调解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非法院调解机构主持(如商会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是否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取决于调解组织规则。部分机构可能要求填写以保障程序效率,但无强制法律效力;若调解成功,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协议履行方式;若调解失败转入诉讼,仍需按法院要求重新确认送达地址。
特殊情形:电子送达的适用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若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可在诉前调解阶段通过填写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如邮箱、手机号)接收调解材料。此方式需明确同意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0条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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