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有没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必须提交全部的资料-罗立志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必须提交全部资料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和程序要求。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行政复议是一种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在这个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来支持其复议请求,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被申请人而言,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必须提交“全部”的资料,但根据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被申请人有义务提供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以供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这是因为,行政复议的目的是要查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如果被申请人不提供或不完全提供相关资料,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具体来说,被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通常包括:

  1.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这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所有事实证据、法律条文、政策文件等,用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 其他有关材料:这可能包括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文件、记录、报告等,这些材料虽然可能不是直接决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但对于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做出准确判断也是有帮助的。

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要求其限期补正。如果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从而可能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必须提交“全部”资料,但根据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和程序要求,被申请人有义务提供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将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