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谋脱逃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具有预谋性质的脱逃行为,并依据脱逃罪来定罪处罚。脱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主体要件:
- 脱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包括了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拘留、逮捕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 需要注意的是,未被关押的人员,如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便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也不构成脱逃罪。
主观要件:
- 脱逃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脱逃行为会破坏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却希望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 脱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若行为人无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如因紧急避险等原因而暂时脱离监管场所,则不构成此罪。
客体要件:
- 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监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刑罚执行的重要措施。
- 脱逃行为直接破坏了这一秩序,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的顺利进行构成了直接威胁。
客观要件:
- 脱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从羁押、改造场所或押解途中逃离,且必须脱离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
- 羁押场所主要包括看守所,改造场所则包括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此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视为监管场所范围。
- 脱逃方式多样,无论是秘密逃跑还是公开逃跑,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还是不使用,只要基于逃避监管的目的实施了脱逃行为,均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预谋脱逃行为的认定,会特别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预谋情节。如果行为人事先有预谋,并准备了脱逃工具或制定了脱逃计划,那么在定罪量刑时,这些情节可能会作为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 如果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无罪,或虽认为自己有罪但认为所判刑罚过重,为躲避较重的刑罚而逃走,这并不影响脱逃罪的成立。因为脱逃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认为自己有罪或所判刑罚适当。
- 确属错拘、错捕、错判而逃离羁押场所的,虽然行为人本身无罪,但其逃离行为仍然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因此也构成脱逃罪。不过,在后续处理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法律救济。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脱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制裁。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