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醉驾不起诉的情况下,能否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若醉驾行为未被认定为犯罪(如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法院判决无罪,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此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不会记载相关记录,可正常开具。
若醉驾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但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若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此时,行为人虽未被起诉,但已构成犯罪(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会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注明“犯罪记录”,但会备注“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这种情况下,严格来说不能开具完全“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但部分场景(如求职)可能因未受刑罚而获得一定谅解。
若醉驾行为被法院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则行为人仍有犯罪记录,公安机关会如实记载,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关键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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