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恶意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怎么处理呢-李赞祥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行政纠纷

被恶意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时,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依法应对,核心结论如下:

  1. 核实诉讼材料真实性,明确“恶意”依据
    首先需确认被列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是否真实存在(可通过法院官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并梳理对方是否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恶意行为。例如: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与您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您未参与相关行政程序、未受行政行为直接影响),而对方故意将您列为第三人以拖延诉讼或增加您的应诉成本,则可能构成恶意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明确,第三人需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若您与案件无关联,法院应依法驳回对方申请。

  2. 积极应诉,提交书面异议或答辩状
    收到法院通知后,务必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15日)提交书面材料,重点论证您与案件无法律利害关系:

    • 附上证据证明您未参与涉案行政行为(如未收到行政机关通知、未签署相关文件);
    • 引用类似判例说明法院对“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如最高院指导案例中明确,仅因经济往来或情感纠纷被牵连的,一般不认定为第三人);
    • 若对方存在伪造证据、串通行政机关等行为,可同时向法院提交《第三人主体资格异议申请书》,要求法院审查并裁定驳回。
      风险提示:若未按时应诉,法院可能缺席判决,导致您被动承担不利后果。
  3.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依职权审查
    若您掌握对方恶意诉讼的线索(如对方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利益输送、伪造公文等),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要求法院依职权审查第三人资格。例如:

    • 申请调取行政机关作出涉案行为的原始档案,证明您未被纳入行政程序;
    • 提交对方此前在类似案件中恶意列第三人的裁判文书,证明其主观恶意。
      实务建议:法院对第三人资格的审查通常较为严格,但需您主动提供初步证据触发审查程序。
  4. 追究对方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
    若法院最终认定对方恶意列第三人,您可进一步主张权利:

    • 民事赔偿:因恶意诉讼导致的应诉成本(如律师费、差旅费)、名誉损失等,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起诉对方侵权;
    • 行政处罚:若对方伪造公文、串通行政机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监察委举报;
    • 司法惩戒:向法院提交《司法制裁建议书》,要求对对方罚款、拘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虽为民事诉讼条款,但行政诉讼可参照适用)。

总结:被恶意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时,关键是通过证据证明您与案件无法律利害关系,并主动推动法院审查对方主体资格。若对方存在过错,可同步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司法责任。如有具体案件材料(如起诉状、行政行为文书),可进一步向我提供,我会帮您分析证据链和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