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叶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行政纠纷

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

  1.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 解释:这类第三人通常被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们对于当事人双方正在进行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享有某种独立的权利,因此有权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例如,在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丙认为该房屋实际上属于自己,因此对甲和乙的诉讼标的(即房屋的所有权)有独立的请求权,丙就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同时,该法条也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内容,即前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 解释:这类第三人通常被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们虽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们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们参加诉讼。如果这类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他们同样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例如,在甲与乙的合同纠纷中,丙作为乙的担保人,虽然对甲和乙的合同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如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直接影响到丙的担保责任,因此丙就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起撤销之诉。
    • 法律依据: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同时,该法条也适用于上述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

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起诉条件:第三人必须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 起诉时间: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 管辖法院:第三人应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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