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国家职工干部一般不应享有农村集体股权,是否享有承包地需分情况讨论。
关于集体股权
农村集体股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权益。国家职工干部,通常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等工作的人员,其工作性质和身份决定了他们并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等为判断依据。国家职工干部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不依赖农村集体土地生活,所以通常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有集体股权。
关于承包地
- 若户籍仍在农村且符合条件:如果国家职工干部的户籍仍在农村,并且其家庭原本承包了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继续享有承包地。不过,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 若户籍已迁出农村:若国家职工干部的户籍已经迁出农村,转为非农业户口,一般就不再具备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单位进行的,户籍迁出意味着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属于该组织成员,也就不能继续享有承包地。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该职工干部在二轮承包期内出生,且出生后随父母落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其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