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提交两份报价属于什么行为-吴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合同纠纷

投标人提交两份报价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两种情况,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其性质:

  1. 属于无效投标或废标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唯一报价”或“禁止提交备选方案”,而投标人仍提交两份报价,则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可直接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废标)。
    法律依据: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实践中,招标文件通常会明确约定“仅接受一个报价”,此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串通投标(需结合其他证据)
    若两份报价存在明显差异(如一份高价、一份低价),且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可能被认定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串通投标”。例如:

    • 投标人通过提交高低价报价,配合招标人操纵评标结果;
    • 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约定以其中一份报价为真实报价,另一份为“陪标”报价。
      法律依据: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实务建议:

  • 对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前务必严格审阅招标文件要求,避免因疏忽导致废标;若需提交备选方案,需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允许,并按规定格式标注。
  • 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规则(如是否接受备选方案、备选方案的编制要求等),并在评标阶段严格审查报价一致性。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招标文件条款、报价差异程度、当事人关系等),可进一步分析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