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背书收票再转给他人,该主体不是承兑人。以下从票据流转过程和相关法律规定两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从票据流转过程来看
在票据业务里,承兑人是指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在汇票上会有明确的“承兑”字样以及承兑人的签章。
而背书收票再转给他人的主体,它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是背书人的角色。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人。例如,A企业收到B企业背书转让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之后A企业又将这张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在这个过程中,A企业先是作为被背书人(收票人),之后又成为背书人(转票人),但它始终不是承诺到期付款的承兑人。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负担支付票款之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而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所以,背书收票再转给他人的主体,其行为符合背书的法律特征,不符合承兑的法律定义,不能被认定为承兑人。
如果你在票据业务中还有其他疑问,比如背书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票据追索权等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