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中一般不直接使用“原告”“被告”的称谓,而是使用“当事人”来指代纠纷双方。以下是详细解释和书写建议:
称谓选择的原因:
- 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而非进行法律上的判决。因此,在调解协议书中,使用“原告”“被告”这样的法律术语并不恰当,它们更多是在诉讼程序中使用的。
- 使用“当事人”这一称谓,更能体现调解的平等性和自愿性,也符合人民调解的初衷和目的。
书写建议:
- 在协议书的开头部分,可以简要描述纠纷的背景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在描述纠纷事实和调解结果时,应使用“甲方”和“乙方”或者“当事人一”和“当事人二”等称谓来区分双方,避免使用“原告”“被告”。
- 协议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调解结果的具体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协议书的结尾部分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调解组织的名称和调解员的姓名,以及调解协议书的签订日期。
示例条款:
- “本协议由当事人一(姓名/名称):______与当事人二(姓名/名称):___,在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一、纠纷事实:当事人一与当事人二因_________问题产生纠纷。”
- “二、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当事人一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向当事人二支付______元;2. 当事人二应放弃对当事人一的其他诉讼请求/要求。”
在撰写人民调解协议书时,务必确保内容合法、合规,并且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指导,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