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过期后,公共收益的处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合同未续签但服务仍继续,公共收益原则上仍按原合同约定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此时公共收益(如电梯广告费、场地租赁费等)的分配方式、归属比例等,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例如:若原合同约定公共收益的70%归业主共有、30%用于补充物业费,则合同过期后仍按此比例分配,直至新合同签订或服务终止。
合同终止且未续签,公共收益需移交业主或新物业
若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原物业,或已选聘新物业,原物业应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完成公共收益的移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终止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包括公共收益在内的相关资料和财物。若原物业拒不移交,业主委员会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并可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例如:某小区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原物业扣留公共收益10万元,业主委员会可起诉要求返还,并主张利息或赔偿损失。
公共收益归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若原合同未明确公共收益归属(如未约定分配比例),或业主对原合同条款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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