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一般至少做一次,但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进行多次鉴定,具体如下:
初次鉴定: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这是第一次鉴定,也是必经的程序。
再次鉴定: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意味着,如果对初次鉴定有异议,可以进行第二次鉴定,但这次鉴定是终局性的。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是针对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可能发生变化而设置的一种鉴定程序,不限制次数,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
总结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至少要做一次初次鉴定,如果对初次鉴定有异议,可以进行一次再次鉴定(终局性),并且在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还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因此,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数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来确定。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