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有什么规定-王永虎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公司事务

关于领海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来详细阐述:

一、领海宽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以及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等所有属于中国的岛屿。

二、领海基线与内水

  1. 领海基线: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这些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2. 内水范围: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等在内的水域,以及基线以内的所有岛屿,如东引岛、高登岛等,都是中国的内海。

三、外国船舶与飞机的进入

  1. 外国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

  2.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3.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4.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四、特殊船舶的通过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五、领海主权与毗连区

  1. 领海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2. 毗连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为12海里。在毗连区内,中国有权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六、科学研究与海洋作业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七、紧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这一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综上所述,领海的规定涉及领海宽度、领海基线与内水、外国船舶与飞机的进入、特殊船舶的通过、领海主权与毗连区、科学研究与海洋作业以及紧追权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领海制度的完整框架,旨在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