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自己是否可以写一个一定监护人是儿子”的问题,这涉及到意定监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确实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意味着,如果您希望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您的儿子作为监护人,这是完全可行的,但前提是您需要与儿子进行充分协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这一安排。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明确意定监护人的职责。意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意定监护人的职责并不等同于子女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而意定监护人的职责则更侧重于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代理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关于意定监护人与财产管理的问题,也需要特别说明。意定监护人并不直接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是可以选择适当的财产管理人,并监督财产管理人合理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是为了防范监护人私心膨胀,确保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
最后,为了确保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您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您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协议需要经过您和您儿子的共同协商;三是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只有满足这些要件,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才会被法律所认可,您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您完全可以在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儿子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为意定监护人。但请务必明确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子女的赡养义务是不同的,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来订立和执行意定监护协议。希望这些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