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合调查阶段,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是不可以不提供资料的。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首先,从法律义务的角度来看,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在面对行政机关等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时,有明确的法律义务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所需资料。这一义务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这些法律都强调了被检查对象在接受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拒绝或阻挠检查人员的正常工作。
其次,从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来看,被检查单位和个人需要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检查人员所需的相关文件、记录或其他资料,并且不得拒绝或阻挠检查。这是配合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检查结果真实有效的关键。如果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不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将会严重影响检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甚至可能引发法律责任。
最后,从法律责任与后果的角度来看,如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等。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在面对检查时,应该保持冷静、理智的态度,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综上所述,配合调查阶段是不可以不提供资料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履行配合检查的义务,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所需资料,以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