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几条-李泽宇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行政纠纷

在现行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移交”相关条款主要分布在以下条文中,具体需结合移交主体、对象及程序阶段区分适用:

  1. 第七十六条(案件移送)
    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案件移送函》,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此处“移交”体现为跨部门管辖权转移,需附全案证据材料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 第二十条(立案前移送)
    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前发现案件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应直接移送并告知当事人,此阶段“移交”属于立案前的程序分流,无需制作正式文书但需留存移送记录。

  3. 第五十一条(行刑衔接)
    涉及犯罪的案件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此处“移交”需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在24小时内移送案件全部材料,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此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强制性规定。

  4. 第四十条(管辖权争议解决)
    当部门间对管辖权有争议时,由共同上级指定管辖,指定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移交,此处“移交”是内部管辖权调整的程序要求。

实务提示:

  • 若需确认具体条款适用性,建议结合案件性质(如是否涉刑、是否跨区域)进一步分析;
  • 移交程序需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否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 移交时应同步制作《移送材料清单》并由接收方签收,避免证据灭失风险。

如有具体案件场景,可进一步说明细节,我将协助定位精准条款并解析程序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