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债权人提议指定吗-陈文金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公司事务

破产管理人原则上不可以直接由债权人提议指定,但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间接影响管理人的选任。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直接规定的选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仅有权申请更换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但无权直接提议或指定初始管理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权对破产程序的主导性,确保管理人选任的公正性与专业性。

  2. 债权人的间接参与权

    • 申请更换权:若债权人认为管理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法定回避情形,或存在履职不当行为,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更换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选任方式建议权:在法院组织选任管理人时,债权人会议可对选任方式(如随机摇号、竞争选任等)提出建议,但最终决定权仍归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
    • 管理人报酬监督权:债权人会议虽不直接决定管理人报酬,但可对法院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提出异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间接影响管理人履职积极性。
  3. 特殊情形下的债权人主导权
    在预重整程序中,若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达成预重整方案并获法院认可,债权人委员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管理人(临时管理人)的初步遴选,但最终仍需法院确认(《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2条)。此外,在小额破产案件中,部分法院可能简化程序,允许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提供的备选名单中协商确定管理人,但此情形需以地方司法文件为依据。

实务建议:若债权人希望影响管理人选任,可采取以下策略:

  • 提前收集管理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履职不当的证据,为申请更换做准备;
  • 在法院组织选任前,联合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建议,主张采用竞争选任等更透明的选任方式;
  • 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工作报告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形成对管理人的履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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