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参与投票的业主是否可以计作弃权票,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通过业主大会表决,表决规则通常由业主共同制定。若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明确约定“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弃权”,或规定“未投票的业主票数计入多数意见”,则该约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此时未参与投票的业主可被计作弃权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第280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无明确规定
若未对未投票业主的票数归属作出约定,则未参与投票的业主票数通常不计入任何表决结果,既不算赞成票,也不算反对票或弃权票。此时,表决结果仅以实际参与投票的业主票数为准,需满足法定比例(如双过半、双三分之二等)方可通过决议。
实践意义:这种处理方式可避免因默认弃权导致表决结果失真,更符合“业主真实意思表示”的立法原则。
特殊情形:业主大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表决
若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如发放表决票),且业主收到表决票后未反馈,部分地方性法规可能规定“未反馈的业主视为同意多数意见”或“视为弃权”。例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未反馈意见的业主票数可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但需以地方性法规或业主共同约定为前提。
提示:需结合当地具体规定判断,若无地方性法规支持,则仍适用前述规则。
总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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